刘志勇律师亲办案例
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来源:刘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浏览量:959

 

XX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1101418时许,受害人徐ZZ因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酉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交通事故,于2011112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白XX与受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刘志勇、徐双双律师接受徐ZZ家属徐XX委托后,认为交警大队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对责任划分有失公平,遂向重庆市交警总队申请了复核。20111216日,酉阳县交警大队经过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认定书,认定白XX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ZZ承担次要责任。

2012222,酉阳县公安局以白XX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移送酉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于2012914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白XX不起诉。

2012918,徐XX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起诉至酉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白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徐XX提供的能证明白XX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该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不能证明徐ZZ的死亡结果与白XX的驾驶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酉阳县检察院已认定该交通肇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徐XX全部诉讼请求。

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律师认为: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侵权的主要证据,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认定书对认定侵权事实和责任划分充分的证明力;2、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仅能说明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白XX犯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对白XX驾车与徐ZZ发生接触的事实的否定;3、刑事案件证据和民事案件证据要求的证明标准不同,不能以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就否定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明力;4、原告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交警大队的部分证人证言,并申请法院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二审人民法院充分采信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并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了白XX驾车与徐ZZ发生接触的事实,白XX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判决白XX承担146257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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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勇
  • 执业律所:
    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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